【东台房产】生活中的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问
1.《民法典》的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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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除了总则编,还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2.《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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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问
3.《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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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内心意愿的尊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等行为设立、变更或者处分一项民事权利义务的时候,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能够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受强迫,同时也不能强迫他人。
问
4.《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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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
(2)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问
5.《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 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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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 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 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问
6.《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 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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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 可的道德准则。由于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序良俗原 则可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 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问
7.《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 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问
8.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问
9.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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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规定,涉及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接受赠与。
问
10.怎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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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聪明,心智成熟得越来越早。《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
11.八周岁的孩子能用压岁钱买玩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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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比如说去超市购买价值较小的生活用品与学习用品等。但这 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花光自己甚至家人账户里的钱去打赏主播、私自拿家里大额的钱款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等行为,就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或追认才能发生效力。
问
1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协商确定监护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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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养老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成年人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问
13.村委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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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各地有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也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一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问
14.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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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
问
15.个人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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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买卖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催生的网络诈骗和信息诈骗案件逐年递增。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问
16.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地时是否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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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相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不动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但是应当给予不动产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问
17.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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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问
18.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普法讲堂
随着社会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聪明,心智成熟得越来越早。《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
19.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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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问
20.出手救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讲堂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
21.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法讲堂
社会在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问
2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年满十八周岁后能否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普法讲堂
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诉讼。
第二编 物权
问
1.房屋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才生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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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因卖方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小汽车等特殊动产的买卖而言,在卖方没有为第一位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第二位买受人不知道前述买卖关系存在,则有权要求卖方为自己办理登记手续。
问
2.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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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哦!
问
3.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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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问
4.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何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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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法条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问
5.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楼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普法讲堂
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停车位,在小区的电梯、道路、外墙、健身设施等业主共有空间中安置广告牌,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因此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应当归业主共有。
问
6.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了,如何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普法讲堂
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修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保修期满后进行大规模维修,以及坏旧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使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不断提高其他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问
7.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普法讲堂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权合同中需要尽可能地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间,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能将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问
8.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法讲堂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
问
9.法律对相邻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普法讲堂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例如,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
问
10.把别人的东西未经其同意出卖,买方能否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普法讲堂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购买者是出于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得这个花瓶,并且他也不知道出卖人是未经所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卖的,即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这个花瓶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秩序,它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明知原权利人的存在,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问
1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普法讲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自动续期。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全额缴纳或者予以减免。
问
12.在已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的,对原租赁关系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普法讲堂
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无论是房屋发生所有权变更还是被设定了抵押权等他物权,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问
1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会有哪些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普法讲堂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但征收不是无偿的,更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问
14.村民可以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普法讲堂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
15.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普法讲堂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问
16.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法讲堂
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允许对土地经营权合同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或同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第三编 合同
问
1.《民法典》中的合同都有哪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普法讲堂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契约”“协议”“协议书”等,在法律意义上,大部分都是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19种典型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准合同。
问
2.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普法讲堂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不用文字。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责任。所以,一般来讲,合同标的数额不大的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头形式。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外,还有视听资料、默示行为等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问
3.买房时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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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买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如果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约,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
4.书面形式的合同和电子合同分别何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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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合同法》相比,按指印取得了与签字、盖章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是《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内容的吸收,符合法律实践的需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为新增规定,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也早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新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处理互联网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问
5.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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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问
6.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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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有违宪法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违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