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关规定的公告
信息来源: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东台不动产信息网
2019-07-29 08:44:16
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关规定的公告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在建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情形下,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在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
特此公告。
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