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离婚协议赠与子女不动产,在权利转移前可否撤销
陈某、袁某婚后生育一独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商品房赠与独女。离婚后,双方未依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是协商一致将该处房产出售。2018年6月,陈某、袁某与买受人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共同申请办理B处房产转移登记。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不动产尚未转移所有权,父母是否有任意撤销权?对此,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一种判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该种判决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的约定,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在离婚协议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其既未经过公证,也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父母经协商一致,对之前所赠财产另行处分的行为,可以视为撤销该赠与。
另一种判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权利转移之前不可撤销。法院做出此种判决的裁判思路却不尽相同。
其一认为,由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系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该赠与不应予以撤销。其二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订立协议时掺杂诸多情感因素,因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此类合同不可轻易以“显失公平”之类理由予以撤销。其三认为,离婚协议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除非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基于离婚协议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依据《物权法》,是否申请登记属于当事人权利,登记机构不得强制。《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亦未支持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合法性。据此,登记机构应根据受赠子女成年与否,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区别对待。
子女已成年的,可以作为其他申请人,到场发表书面声明,放弃接受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赠与给自己的房产,并同意父母自由处分该房产。如此,基于买卖合同与买受人另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则无法律障碍。若子女尚未成年,登记机构应当慎重对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登记机构应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至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法院不予受理或当事人不愿诉至法院变更协议,最低限度应由其父母出具出卖不动产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证书,登记机构方可受理申请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