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房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盐城公积金 | 东台房产君
2026-09-20 13:52: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抓当前提质增效 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如下优化调整:
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独立产权车库(位)的,可申请提取家庭共济成员(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下同)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车库(位)购置款,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车库(位)的购置金额。
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家庭共济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纳的契税金额。
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家庭共济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30年延长至40年。
加大对低收入群体支持力度,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20万提高至30万;仅个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10万提高至20万。
对符合特困人员(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按当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100%补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一般困难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标准的,按当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80%补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50%×12(月)×贷款年限(年)。
以上政策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